根据《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和公安部第42号令)、《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外国留学生日常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理入境、卫生检疫、居留、旅行、保险手续
(一)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按规定办理入境、居留、旅行等手续,交纳各项签证费。
(二)从国外直接来校的外国留学生,应在3天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以下简称国际处)申请办理居留手续,并提供办理居留手续所需的材料。
(三)外国留学生新生入学,如所提供的体检记录过期失效(健康证明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必须按规定到指定地点重新进行体检。
(四)经指定地点验证或体检合格者方可办理居留和入学手续,不合格者不予办理。
(五)体检、验证和补充检查项目所需费用均由外国留学生自付。
(六)在校期间,如发现不宜在华学习的非传染性疾病时一般应立即回国治疗。如发现传染性疾病,按传染病管理办法执行。其他有应当立即救治的情形,按人道主义原则办理。
(七)在学习年限内,外国留学生本人应注意护照、居留证的有效期。如护照有效期到期,应提前一个月向本国驻华使领馆办好延期手续。居留证延期或变更,由学校出具证明,本人提前一周向公安局申请办理。如需协助办理,要提前一周向国际处提出申请,逾期不办者公安部门将按规定处罚。
(八)外出旅行必须随身携带护照、居留证。护照、居留证要妥善保管,居留证如有遗失,须向济南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领。护照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公安局报失,由公安局出具证明,再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补领,补领新护照后,须到公安局变更居留证上的护照信息。
(九)外国留学生如到非开放地区旅行,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出具证明,向当地公安机关申请旅行证件。
(十)毕业或结业外国留学生应在居留证有效期内离境。
(十一)外国留学生须自行购买保险。到校前如未在其本国购买境外保险,到校入学时则必须按要求购买保险。保险费自付。
二、入学报到
(一)外国留学生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并按《入学通知书》上指定的日期,持普通护照和签证来华,持《入学通知书》、《JW202表》以及《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到国际处报到。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须按国际处指导履行请假手续。
(二)新生入学报到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指导外国留学生缴付相关费用,并由专人带领其办理校内及辖区派出所住宿登记,带其熟悉校园及周边环境,办理学生证、餐卡等。
三、日常行为规范
(一)外国留学生在中国学习,其合法权益和利益受中国政府法律保护。外国留学生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遵守中国政府部门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的活动,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不得介入中国内部事物,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二)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尊重教师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团结同学,不侵犯他人权益。注重个人品德修养,服饰整洁,讲究卫生;诚实守信,谦虚谨慎;说话和气,待人有礼;男女交往,举止得体;尊敬师长,尊重他人;敬老爱幼,乐于助人。
(三)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学校纪律,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遵守学校校园秩序,与中国学生平等、友好相处;不得有破坏公共财产、赌博、吸毒、酗酒、斗殴或者其他不良行为。图书馆、教室、公寓等是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外国留学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要予以赔偿。
(四)未经事先申请并经国际处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校园和留学生住地散发、张贴、展览宣传品和集会通知,不能自行放映电影或举行各类集会、舞会,不得在校内进行广播活动。
(五)外国留学生不得做与其身份不相符的事情。不得在校内外兼职和打工。
(六)维护教学秩序,遵守学习纪律,勤奋学习;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特殊原因(如生病)不能上课,要提前向国际处以及任课老师请假,不得无故旷课。
(七)离开济南、外出旅游等,必须提前三天将日程报告国际处,并保持联系、及时返校,以防意外事故发生。未经报告外出,一切责任自负。
四、留学生公寓管理
(一)按时就寝,不喧哗、打闹,不影响他人的正常学习和休息。
(二)讲究卫生。认真作好房间内清洁卫生工作,保持整洁,房间内的垃圾应及时清扫出室。
(三)爱惜公共财物,妥善保管、使用房间和厨房内家具、电器等设施。不损坏公寓设备,损坏设备照价赔偿。
(四)节约水电,安全用电。外出要锁好门窗,关闭电源,以防意外。因本人责任引起的用电事故由本人负责。
(五)妥善保管自己的护照等贵重物品。
(六)出于安全考虑,外国留学生在夜晚不要单独出行。如要夜晚外出,需结伴同行,必须在11点之前返回公寓。
(七)接受境外客人来访要事先报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不得私自留客人住宿;学校保卫部门及公寓管理人员有权责令留宿人离开留学生公寓。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