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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研究生出国(境)访学管理办法 (试行)

发布时间:2019-05-21    点击量:    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生教育国际化,加强我校与国(境)外高校的研究生教育合作与交流,规范我校研究生出国(境)访学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我校正式录取的、具有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籍的、到国(境)外访学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包括:

(一)通过我校与国(境)外院校签署的校际合作协议,到对方学校进行时间不超过一学年学习的校际交换研究生。

(二)通过我校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办学项目,联合培养,双方互认学分,双授学位的研究生。

(三)经我校批准参加国(境)外短期访学项目、暑(寒)假学分课程、夏(冬)令营的研究生。

(四)经我校批准在国(境)外高校从事科研合作的研究生。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国(境)外访学校际联络、发布访学通知,办理访学研究生出国(境)手续,组织召开出国(境)访学研究生行前思想教育和培训会。

第四条 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出国(境)访学研究生报名、选拔、推荐、学籍管理,以及访学研究生在国(境)外访学课程成绩认定、学分转换、负责办理获准赴国(境)外访学研究生的离校手续、出国(境)学习期间的跟踪管理、返校后报到注册、学分记载、毕业及档案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请、选拔和派出

第五条 申请国(境)外访学的研究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优良,无违反法律及校规校纪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能适应境外学习的外语水平。

(三)身心健康,具有国(境)外学习生活的经济能力和适应能力。

(四)符合所申请的访学项目或国(境)外院校规定的专业要求及其他具体申请条件。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外联络,根据协议及国(境)外高校或机构的要求确定选拔条件、范围、人数,发布访学项目公告。

(二)研究生处组织报名工作,符合条件的学生自愿提出申请,根据项目要求准备有关材料,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研究生国(境)外访学申请表》,经研究生导师同意后,交研究生处。

(三)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研究生处根据项目要求和条件对报名研究生进行初审、排名,确定推荐名单后将相关材料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

(四)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与国(境)外访学学校对接,提交相关材料,待对方学校审核通过后在校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手续。

(五)研究生访学期间,研究生处需指定联系人,具体负责与访学研究生保持经常性联系,关心指导他们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思想、学习和生活。

第四章 教学管理与学籍管理

第七条 访学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保留我校学籍。

第八条 申请赴国(境)外访学研究生应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的课程设置、教学管理制度,对照我校教学与培养计划,妥善安排好自己的学习。

第九条 访学研究生返校后的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等,按研究生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访学研究生出国(境)前应持相关获准文件复印件到研究生处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章 费用管理

第十一条  访学研究生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足额缴纳校内学费等相关费用,同时按照所申请项目的要求缴纳国(境)外学习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访学研究生办理出国(境)手续的费用、国际旅费、在国(境)外的生活费、学习材料费、国外保险费用等费用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六章 学生管理

第十三条 访学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纪律,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机构和学校报告。

第十四条 访学研究生到达国(境)外院校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告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及研究生处。

第十五条 访学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遵守所在学校的规章制度,按照访学计划开展学习活动,主动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及研究生处报告在外学习、生活及思想情况。

第十六条  访学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如触犯当地法律或违反国(境)外院校纪律,责任自负,同时按我校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或报送相关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访学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校,返校两周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及研究生处提交访学报告。如遇突发事件不能按时返校,应及时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及研究生处报告。未经学校批准,不得擅自中止、延长访学期限或转入其他学校、地区、国家访学。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台港澳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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