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外事接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各项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外事接待工作管理,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和山东省有关外事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外事接待”系指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团体或个人来访接待。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是学校外事工作的综合归口管理和协调部门。邀请各类国(境)外团体或人员来校访问的申报归口管理部门为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第二章 外事接待申报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国(境)外代表团、国际知名人士、专家学者等的来校访问及政府部门下达或校级横向来访,均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信息表》(见附件1)备案,并视情况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
第五条 学校部门和单位邀请国(境)外人士来校参观访问、考察讲学、合作科研、参加会议等或由国外、境外团体和个人直接与部门、单位联系的来访,应在外宾来校前一个月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提交申请,详细说明来访团组或个人来校目的、时间、费用安排等,并提供基本背景材料(姓名、性别、国籍、工作单位、职衔职称等);由部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审批。重要国(境)外来宾及团组要报主管校领导批示。
第六条 部门和单位邀请获批准后,请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信息表》(见附件1),若有讲座,请另外填写《国(境)外教师专家举办讲座情况上报表》(见附件2),并在外宾来访结束5日内,将在校期间交流活动的图片和文字材料(电子版)送交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存档。
第三章 外事接待安排和标准
第七条 凡是来访我校的外宾,应根据协议或互惠原则,把费用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
第八条 对专访或顺访我校确有实际交流内容的外宾,定为全部招待,一般只提供在我校期间的食、宿、交通费用,不提供来华国际旅费。
第九条 对顺访我校且只是一般停留或作为中转的外宾,定为部分招待,只是礼仪性的提供日常饮食招待和往来交通;对自理来访的外宾,原则上不做费用计划。
第十条 学校邀请或政府部门下达或横向校级顺访我校的外宾接待活动,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协同院办统筹安排,如涉及学术交流、讲学、参观、座谈等事宜,相关单位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部门和单位自行邀请或直接联系接待的外宾,由该部门和单位安排和承担费用,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予以协作,并视国(境)外来宾级别和重要性,以学校名义酌情宴请一次。
第十二条 在我校举办国际会议、国际展览、校际交流项目等国际活动涉及的外宾接待和费用按照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执行。
第四章 外事接待原则和要求
第十三条 学校外事接待工作应坚持友好平等、务实节俭的原则,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维护学校利益。
第十四条 部门和单位接待外宾要牢记“外事无小事”和“国家安全无小事”,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遵守事前申报,事后报告的原则。
第十五条 接待外宾应按照对等原则安排相应的迎送活动,迎送人员不宜过多。严格按照中央关于外宾在华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执行,严禁讲排场,杜绝奢侈浪费。
第十六条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第十七条 在接待外宾过程中,应做到热情礼貌、不卑不亢,注意工作效率,保证外宾的安全,遵守相关保密规定。发现问题及时请示汇报,有重要情况应在第一时间内向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有关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涉及的相关事宜,按国家、山东省及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国(境)外来宾接待信息表
2.国(境)外教师专家举办讲座情况上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