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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印发《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校生访学、留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25    点击量:    来源:

各部门、各单位: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校生访学、留学管理办法(试行)》业经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

1、《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校生国内访学学生申请表》

2、《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校生国内访学学生通知单》

3、《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收国内访学学生成绩总评表》

4、《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出国留学学生申请表》

5、《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出国留学学生通知单》


院长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

在校生访学、留学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高水平大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学术交流和优质资源共享,加强在校生教育的国际化进程,引进国内外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育资源,提高在校生培养质量,同时也为建立、健全我校访学、留学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访学是我校与国内兄弟院校校际合作,相互派遣在校学生,实现国内高校间、学科间的优势互补。留学包括自主留学及我校协议交换学生留学。自主留学是由家长、学生自己联系,到非我校合作的国际院校的留学;协议交换留学是指我校与国际院校校际合作,相互派遣在校学生到对方学校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章 国内访学

第三条国内访学需签订访学协议,具体程序如下:

1、双方学籍主管部门初步商谈具体访学事宜,拟定访学协议;

2、经双方学校分管和主管领导研究确定,签订《访学协议书》。

第四条《访学协议书》需明确以下事项:接收学生的教学单位、访学专业、时间、经费(学费、住宿费、书费等、保险(医疗、意外等)、住宿安排、相关证件管理、学分认定及成绩管理等。

第五条访学对象:一般为二、三年级学生,一年级或毕业班一般不参与访学。

第六条 访学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2、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3、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访问与学习任务;

4、已交足各项费用(学费、住宿费等);

5、无违反法律及校规、校纪行为。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根据学校间访学协议,学籍管理部门在访学开始前的学期末,公布访学计划(专业、人数、时间等);

2、教学单位组织学生报名,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校生国内访学学生申请表》。教学单位按访学条件初步审核,如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出访学计划数,按照学生此前各科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确定;

3、教学单位将初步确定访学名单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籍管理部门将访学名单反馈给教学单位,并向个人发放《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在校生国内访学学生通知单》。

八条 教学与管理

1、我校承认派出学生在对方学校获得的学分,获得学分数一般不低于对方学校各学期提供学分的平均数,否则需回本校交费补修。

2、我校接收的访学学生纳入正常学生与教学管理。学生管理由学生处负责,教学管理由教务处负责,日常教学纳入相关教学单位负责。

3、我校接收的访学学生访学结束后,我校将为其提供《山东工艺美术学院接收国内访学学生成绩总评表》。我校派出学生综合测评、奖学金评定、特困生经济补助、三好学生评选等将参照接收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及考评意见进行评定。

4、我校接收的学生严格按照我校相关规定管理,如违犯有关规定,我校将通知其派出学校,由派出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处理;我校派出访学学生在访学期间须遵守接收学校的校规校纪,对违犯协议学校校规校纪的情况,将根据《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学分制学生学籍管理细则(修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访学学生的档案由二级学院和教务处保存。

第九条经费管理。国内协议学校双方对等数量学生不再相互缴纳学费。对等数量之外学生学费按协议规定由学校统一交纳给对方。访学期间访学学生的学费应交纳给派出学校,住宿费、教材费等费用按接收学校实际收费标准直接交纳给接收学校。

第三章 留学

第十条 留学条件。

1、热爱祖国,学风端正,有责任心;

2、学习成绩优异,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

3、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留学任务;

4、已交足各项费用(学费、住宿费等);

5、无违反法律及校规、校纪行为;

6、具有一定的外语听说能力。

第十一条 留学对象。

在校生第一学期和最后一学期,一般不允许出国留学。

第十二条 自主留学。

自主留学的学生,需凭留学学校接收信函,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出国留学学生申请表》,经过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同意,报学生处、教务处批准,方可进行。

第十三条 协议留学。

1、协议留学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教务处研究确定留学学校、名额和专业。各教学单位根据留学条件组织学生申请报名,填写《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出国留学学生申请表》,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超过规定名额,按照学生此前外语及各门专业课平均学分绩点排名确定。

2、教务处将初步确定留学名单审核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将留学名单反馈给教学单位和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并向个人发放《山东工艺美术学院出国留学学生通知单》。

3、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办理相关手续,负责对派出学生统一进行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和培训,组织学习国家关于学生留学有关政策和管理规定,并与学生签定留学协议,协议须明确人身安全等有关问题。

第十四条 经费、学籍及成绩管理。

1、留学学生需向本校缴纳派出该期学费,以保留学籍,留学发生的其他费用,包括国际旅费、护照签证费、体检费、保险费、在外期间生活费等自理。

2、留学归来,需向教务处提供留学成绩单,经教务处审核符合条件者,对我校同期提供的学分等效。

第十五 国外管理

1、留学学生应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所在教学单位经常保持联系,国际交流与合作处与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要建立专门的学生管理档案。

2、学生在留学期间应自觉维护祖国荣誉,遵守我国和留学所在国法律,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应积极处理留学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如申请延长留学期限、变更留学学校、提前回国等问题。

4、 留学生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应从留学所在国实际情况出发,并按照留学所在国政府或留学院校要求及时购买医疗等保险。

5、 在校学生出国留学应勤奋学习,提高效率,在规定留学期限内完成学业并按期回国。未经学校批准同意,留学期间不得擅自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留学院校。

第十六条来我校留学的学生,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教学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和相关教学单位负责;学生日常管理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及学生处协调管理。

第四章 其它

第十七条未尽事宜,协商解决。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学校通过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解释。





主题词:教学 学生 访学 留学 管理办法

山东工艺美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0年5月2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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